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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1民初2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子信用社与陈亚四、胡志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子信用社,陈亚四,胡志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1民初2101号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子信用社,住所地高州市。主要负责人张桂福,主任。委托代理人苏自力。委托代理人林军伟。被告陈亚四,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胡志英,女,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子信用社诉被告陈亚四、胡志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子信用社于2016年8月22日以被告已偿还所欠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偿还所欠贷款本息,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子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子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陈良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邓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