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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1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赵本会与邱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本会,邱文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1民初1567号原告:赵本会,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瑶族,住广西荔浦县。被告:邱文清,女,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原告赵本会诉被告邱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赵本会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本会申请撤回对被告邱文清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本会撤回对被告邱文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本会承担。审判员  冯瑞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莫德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