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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33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罗登与吴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登,吴小霞,马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3354-2号原告罗登,男,生于1968年4月29日,汉族,中专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告吴小霞,男,生于1968年8月10日,汉族,小学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告马勇,男,生于1968年1月8日,汉族,小学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本院2015年12月2日做出(2015)原民初字第335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已判决生效,原告罗登于2016年8月22日提出申请,解除对被告吴小霞享有的在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款25100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吴小霞享有的在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款251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秉柱审判员  邵芳萍审判员  朱秀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晓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