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4民终2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陆某甲、陆某乙赡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陆某甲,陆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终26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某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某乙。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陆某甲、陆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4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 捷审判员 龙孝云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