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民初3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李随治与张洪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随治,张洪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3077号原告李随治,男,汉族,1954年7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占朝,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飞,男,汉族,1987年9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张新杰。委托代理人唐丙坤,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随治诉被告张洪飞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以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随治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随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海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