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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22

案件名称

时维德、威海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维德,威海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时维德,威海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1执35号申请执行人:时维德。被执行人:威海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红燕,经理。申请执行人时维德与被执行人威海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高区劳动仲裁委员会(2015)威高劳人仲字第(04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合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邢艺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