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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字4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天门支行与甘露甘士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天门支行,甘露,甘士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3民初字408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天门支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24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8730-9。负责人刘劲,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晓,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定宏,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露,男,汉族,1991年8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甘士光,男,汉族,1967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上清寺路。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天门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重庆朝天门支行)诉被告甘露、甘士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工行重庆朝天门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罗定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甘露、甘士光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工行重庆朝天门支行诉称,工行重庆朝天门支行基于与甘露签订的《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抵押合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工银信用卡申请表》以及甘士光签署的《连带责任担保书》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所欠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人民币371552.00元(大写:叁拾柒万壹仟伍佰伍拾贰元整),手续费人民币44422.00元(大写:肆万肆仟肆佰贰拾贰元整),合计人民币415974.00元(大写:肆拾壹万伍仟玖佰柒拾肆元整);2、甘露、甘士光自2016年1月8日起至信用卡透支本金、手续费还清时止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所约定标准向原告支付以本金371552.00元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利息直至还清为止、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具体数额不能明确;3、原告上述债权对甘露提供的抵押物(“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越野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受理费7540元、保全费2600元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甘露未答辩。被告甘士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的信用卡使用情况如下:信用卡发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持有人:甘露。保证人:甘士光。用途及透支金额:甘露以其牡丹汽车分期卡,以透支方式向汽车分期合作商重庆豪韵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透支金额为418000元。《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载明:手续费49992.8元,分期还款共分36期,首期还款13027.8元,以后每期偿还金额12999元,每月25日前偿还。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关于透支利息的约定:甘露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期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发卡机构对甘露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费用等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有权按月计收复利并从甘露账户扣收(含透支扣收),透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滞纳金的约定:除支付透支利息外,甘露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中“最低还款额”解释:指发卡机构规定的贷记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是上期账单中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和当前对账单日账户透支余额10%的总和。关于违约的约定:甘露未按时足额存入资金导致工行朝天门支行无法扣款受偿的,工行朝天门支行有权要求甘露立即清偿透支款项、利息、手续费、滞纳金、超限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务,直至取消合同项下的消费专项分期付款,将全部未扣款项一次性计入甘露信用卡账户。保证担保情况:甘士光签署《连带责任担保书》,自愿对案涉欠款承担连带担保偿还责任。欠款情况:被告甘露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截止2016年1月7日欠本金371552元、手续费44422元,合计415974元。购车抵押情况:甘露以其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对上述债务进行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本院认为,工行重庆朝天门支行与甘露签订的《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约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甘露使用工商银行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但甘露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工行重庆朝天门支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甘露立即偿还全部透支本金,并按照合约规定计收透支利息、手续费。甘士光自愿书面承诺为本案案涉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故甘士光对甘露的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同时,工行重庆朝天门支行对甘露提供了抵押担保的甘露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关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从2016年1月8日起至付清全部欠款时止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的滞纳金问题,因原告不能明确具体数额,故对于该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甘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天门支行偿还所欠本金371552元、手续费44422元,并从2016年1月8日起至前述款项付清时止,以371552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天门支行支付利息;二、被告甘士光对被告甘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甘士光在承担了清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甘露追偿;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天门支行对被告甘露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天门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540元,保全费2600元,共计10140元,由被告甘露负担,被告甘士光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甘士光在承担了清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甘露追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科人民陪审员  任富民人民陪审员  陈邦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