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3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徐友辉与索春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友辉,索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3096号申请执行人徐友辉,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凯,律师。被执行人索春平,农民。委托代理人冯锐,邳州市水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徐友辉与被执行人索春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查询了被执行人索春平的银行帐户,仅有小额存款,查询车辆、房产管理部门,无车辆、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范 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