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执字第008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吴立军与高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立军,高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执字第00869-4号申请执行人吴立军。被执行人高忠。吴立军申请执行高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1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38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高忠名下房产,吴立军受偿126.1万元,现申请执行人吴立军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1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可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相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