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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5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金树与邹正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树,邹正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5执40-2号申请执行人李金树,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邹正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铁山民一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邹正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邹正德逾期未履行。本院遂对被执行人邹正德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股权、证券等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除对被执行人邹正德的房产予以查封及工资收入予以冻结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进展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李金树进行了告知,即后期可定期划拨被执行人邹正德的工资收入。现申请执行人李金树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铁山民一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新证据或新线索,经调查核实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剑审判员 陆春生审判员 孔 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