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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武昌与被告尹占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武昌,尹占军,杨桂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1470号原告:马武昌,男,196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尹占军,男,1986年1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杨桂喜,女,成年,住山东省庆云县。原告马武昌与被告尹占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立案后发现二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海霞审 判 员  郑玲玲人民陪审员  寇朝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