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泰州市民防局与泰州华东农副产品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民防局,泰州华东农副产品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2执321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民防局,住所地泰州市。法定代表人周宏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仲亚荣(特别授权),泰州市××监察支队副支队长。被执行人泰州华东农副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民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泰州华东农副产品物流有限公司行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泰海非诉行审字第0009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一、申请人泰州市民防局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泰防决字[2015]1号行政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泰州华东农副产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6年3月1日,本院通过江苏省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法于2016年8月15日对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京泰支行(账号:10×××99)和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业开发区分理处(账号:32×××31)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一年。2016年3月3日,本院向泰州市房产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处房产,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泰州市海陵区站前路199号7幢301-1室的房产(所有权号:泰房权证海陵字第××号)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三年。2016年3月3日,本院向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为苏M×××××、苏M×××××号汽车两辆,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依法对上述汽车进行了书面查封(未实际扣押),查封期限二年。2016年7月18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银行、车辆、工商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经于2016年8月22日以书面谈话形式告知了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正与被执行人泰州华东农副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协商,暂不申请处置房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冻结了被执行人2个银行账户,书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2辆汽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1处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本院查封的车辆均系书面查封(未实际扣押),无法查找,暂不符合处置条件。上述本院查封的房产,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但本院查封车辆期限截至2018年8月1日,本院查封房产期限截至2019年8月21日,本院查封的银行账户期限截至2017年8月14日,如需续封,请在上述期限届满前15日内书面申请本院续查封,否则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未能续封的法律后果。现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3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3年,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此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泰海非诉行审字第0009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惠群审判长 王亚兵审判长 许 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 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