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3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唐超韩振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超,韩振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3635号原告:唐超,男,1980年0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谢义海,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振威,男,1988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超诉被告韩振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超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唐超负担。审判员 谭学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静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