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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3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唐超韩振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超,韩振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3635号原告:唐超,男,1980年0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谢义海,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振威,男,1988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超诉被告韩振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超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唐超负担。审判员  谭学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静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