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豫0523执28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与赵顺昌、郑贵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赵顺昌,郑贵兰,秦艳宾,晁玉霞,邓丙午,赵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豫05**执28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住所地:汤阴县。负责人:秦桃叶。委托代理人:陈春芬,该行职工。被执行人:赵顺昌。被执行人:郑贵兰。被执行人:秦艳宾。被执行人:晁玉霞。被执行人:邓丙午。被执行人:赵合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赵顺昌、郑贵兰、秦艳宾、晁玉霞、邓丙午、赵合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该案现在无执行线索,债权暂时未能执行到位,待发现被执行人执行线索,申请执行条件具备时再申请执行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523执2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永斌审判员  刘 炳审判员  杜连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武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