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82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安徽省界首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范刚、王长德、范秀英、范吉云、王翠翠、史素侠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界首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刚,王长德,范秀英,范吉云,王翠翠,史素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52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界首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范刚,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长德,男,1955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范秀英,女,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范吉云,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翠翠,女,1986年8���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史素侠,女,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安徽省界首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范刚、王长德、范秀英、范吉云、王翠翠、史素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二初字第000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歌审 判 员  应学华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