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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宝忠与张小弟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忠,男,汉族,1968年2月2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张小弟,男,汉族,1962年4月5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三(民)初字第2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人民币7500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小弟下落不明,且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故于2012年11月20日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016年2月23日,申请执行人张宝忠以被执行人张小弟有履行能力为由,请求重新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在本院恢复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小弟名下有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枫湾路XXX弄XXX号XXX室与302室的共有房产,本院依法查封了上述房产,但因该财产上有共有人居住并设立了抵押权,目前仍无法处置,待今后具备处置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2011)金民三(民)初字第285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逢文清代理审判员  马永强代理审判员  蒋照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见文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