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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31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孙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咸渭民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被执行人在二层加盖的部分正在协商,申请人现申请撤回本次执行,待协商一致后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04执3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正审判员 段边区审判员 史雪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