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4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31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孙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咸渭民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被执行人在二层加盖的部分正在协商,申请人现申请撤回本次执行,待协商一致后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04执3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正审判员 段边区审判员 史雪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