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行申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秀尊与信息公开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秀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行申4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秀尊,女,汉族,1960年7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军,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文生,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秀尊诉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要求确认行政复议请求不复议的行为违法;对徐水区公安局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申请复议一案,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保立一行终字第3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秀尊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对信息公开不答复的行为依法复议,复议机关逾期未作答复情况下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令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王秀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对王秀尊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王秀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秀尊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付竹竹代理审判员 崔 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茂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