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3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51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胡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胡某离婚纠纷一案,该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203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203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研雷审 判 员 张恒贵代理审判员 陈克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风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