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26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王立军与王连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立军,王连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26字第283号原告:王立军,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图县。被告:王连奇,男,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图县。原告王立军诉被告王连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立军、王连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立军诉称:2011年12月22日,王连奇向王立军借款1000元,约定月息1.5分,2012年8月24日,王连奇又向王立军借款12500元,约定月息2分,上述两笔欠款还款期限均为一年,王连奇出具了两张借据,借款到期后,王立军多次催要借款,王连奇未偿还借款。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王连奇返还借款本息共计24750元;2.王连奇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王连奇辩称:王立军所述内容与事实不符,王立军从未催要借款,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未调解过王立军所诉欠款,两笔借款均已过诉讼时效。并且王连奇在约定的还款期间内,已将个人价值2万多元的水泥制品厂设备抵给了王立军,王立军也承诺已还清两笔欠款,但未将欠条返还。因此,不同意偿还借款。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2日,王连奇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欠王立军1000元,月息1.5分,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王立军主张借款期限为1年,且王连奇应出具欠条当天还款;2012年8月24日,王连奇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在王立军处借款12500元,月息2分,借款期限为1年。现王立军以王连奇未偿还上述两笔借款为由,诉讼来院,要求王连奇偿还借款本息共计24750元。王连奇以借款不属实并且已经过诉讼时效为由,请求法院驳回王立军的诉讼请求。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王立军提交的欠条一份、借据一份。王立军还提交了两江镇司法证明材料一份,但因该证据没有单位负责人及制作人签名或盖章,不符合法定的单位证明形式要求,并且没有司法所调解笔录或调解协议加以证明,且该单位工作人员未配合法院查阅书面材料,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王立军还提交了王云杰的证人证言,因证人所证明的内容系其他借贷关系,并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故对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其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王立军主张的两笔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后,至其起诉之日,均已经过了2年以上期间,王连奇辩称上述两笔欠款已过诉讼时效,王立军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期间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故对王连奇的辩解本院予以采纳。王立军要求王连奇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立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9元,由原告王立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宇坤审 判 员  祝顺伟人民陪审员  董 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