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23执恢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马荣、黄新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荣,黄新练,黎锦乐,马荣,黄新练,黎锦乐,马荣,黄新练,黎锦乐,马荣,黄新练,黎锦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3执恢86号申请执行人马荣,男,195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宣县。被执行人黄新练,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武宣县。被执行人黎锦乐,男,1959年11月21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申请执行人马荣与被执行人黎锦乐、黄新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马荣依据(2015)武民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黎锦乐、黄新练归还借款55000元(第一、第二期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执行费725元。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应申请人的申请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发现被执行人黎锦乐有履行能力,拟以55000元为执行标的,本院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黎锦乐、黄新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黎锦乐、黄新练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黎锦乐主动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了义务,即:给付案款55000元及交纳执行费725元。至此,本院(2016)桂1323执恢86号执行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3执恢86号执行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谢玉养审判员 武毅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覃意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它需要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