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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陈春、黄海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陈春,黄海文,刘惠霞,赖新喜,李子建,钟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7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中山路24、36号。代表人:简春林。委托代理人:郭仲平,该支行员��。被执行人陈春,女,汉族,1969年6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黄海文,男,汉族,1985年7月2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刘惠霞,女,汉族,1968年2月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赖新喜,男,汉族,1965年3月2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李子建,男,汉族,1967年1月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钟结玲,女,汉族,1985年3月27日出生,住所地:广西苍梧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子建、陈春、赖新喜、刘惠霞、黄海文、钟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鹤法民二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李子建、陈春、赖新喜、刘惠霞、黄海��、钟结玲应于2015年12月24日前支付借款本金45232.41元、利息和罚息12872.45元(该利息和罚息暂计至2015年9月15日,从2015年9月16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受理费626.5元给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但李子建、陈春、赖新喜、刘惠霞、黄海文、钟结玲未能依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李子建、陈春、赖新喜、刘惠霞、黄海文、钟结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除查到刘惠霞在金融机构有小额的存款外,暂未发现李子建、陈春、赖新喜、刘惠霞、黄海文、钟结玲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7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启全审判员  李耀荣书记员  任振华书记员任振华合议庭评议记录时间:2016年8月22日地点:鹤山法院执行局合议���成员:罗启全、李耀荣、陈洽胜承办人:林兆盈书记员:任振华评议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子建、陈春、赖新喜、刘惠霞、黄海文、钟结玲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情况。记录如下:林兆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子建、陈春、赖新喜、刘惠霞、黄海文、钟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鹤法民二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申请当日依法立案后,移交执行局分到执行一组执行。本组依据上述判决内容,被执行人应于2015年12月24日前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45232.91元及利息、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受理费626.5��,但上述被执行人没有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仍未按期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除查到刘惠霞在金融机构有小额的存款外,暂未发现李子建、陈春、赖新喜、刘惠霞、黄海文、钟结玲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延期执行。我个人认为,本案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应裁定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73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罗启全:经阅案卷及听了承办人上述的情况介绍,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人同意承办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李耀荣:本人同意承办人及审判长对本案的处理意见。陈洽胜:本人同意承办人及审判长、李耀荣对本案的处理意见。经合议庭合议,达成一致意见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73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合议庭成员: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编号(2016)粤0784执7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被执行人李子建、陈春、赖新喜、刘惠霞、黄海文、钟结玲立案标的45859.415元实际执行标的0元立案时间2016年4月13日结案时间2016年8月22日执行情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证券等职能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亦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承办人:合议庭意见合议庭一致意见:本案作终本结案处理合合议人签名、日期组长意见主管局长批示执行案件结案报批表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受送达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送达地点送达文书名称收件人签收日期鹤山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一份鹤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情况告知书一份鹤山市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一份填发人林兆盈送达人林兆盈、任振华备注说明:1、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2、签收后,此证退回我院(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东路16号,邮政编码:529700)。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李子建、陈春、赖新喜、刘惠霞、黄海文、钟结玲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送达地点送达文书名称收件人签收日期鹤山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一份鹤山市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一份填发人林兆盈送达人林兆盈、任振华备注说明:1、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2、签收后,此证退回我院(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东路16号,邮政编码:529700)。执行情况告知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你申请执行李子建、陈春、赖新喜、刘惠霞、黄海文、钟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2016)粤0784执739号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证券等职能部门查询,除查到刘惠霞在金融机构有小额的存款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亦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本院在排查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亦将主动依法恢复执行。特此告知2016年8月22日承办人:林兆盈联系电话:0750886****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宣判前秘密拟稿部门执行局拟稿时间2016年8月17日审限时间距审限天数…天拟稿人林兆盈案号(2016)粤0784执739号合议庭成员核稿意见书记员校稿复核意见签发意见标题(2016)粤0784执739号执行裁定书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6)粤0784执739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李子建、陈春、赖新喜、刘惠霞、黄海文、钟结玲:关于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子建、陈春、赖新喜、刘惠霞、黄海文、钟结玲合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证券等职能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亦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特此通知2016年8月22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