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行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段盼盼与淮南市教育局、淮南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盼盼,淮南市教育局,淮南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皖04行终2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段盼盼,女,1988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周宗辉,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淮南市教育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葛晓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轩传乾,男,淮南市教育局人事科科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忠,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淮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南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宏,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杨娟,女,淮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永忠,淮南市政府法律顾问。上诉人段盼盼因教育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3行初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段盼盼的委托代理人周宗辉,被上诉人淮南市教育局的委托代理人轩传乾、王永忠,被上诉人淮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娟、王永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定:段盼盼于2015年6月10日报名参加淮南市公开招聘中小学新任教师考试。段盼盼通过笔试、面试后,淮南市大通区教育局(以下简称大通区教育局)在审核申请人报名材料时,认为申请人瞒报了相关工作经历、缺乏诚信。2015年9月9日,大通区教育局作出了《关于取消段盼盼2015年淮南市中小学教师招聘人员考察资格的通知》。2015年9月30日,淮南市教育局收到段盼盼关于大通区教育局取消被考察资格的投诉后,多次与大通区教育局沟通,要求大通区教育局认真对待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材料,在充分尊重事实依据的基础上判定考察结果。2015年10月12日,淮南市教育局作出《关于考生段盼盼投诉大通区教育局的答复》,认为段盼盼所反映的相关问题的认定权限在大通区教育局。本着对每一位考生负责的原则,已责成大通区教育局审慎对待段盼盼所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在充分尊重事实根据基础上判定考察结果。段盼盼认为淮南市教育局行政不作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淮南市教育局作出的答复,并责令大通区教育局���销《关于取消段盼盼2015年淮南市中小学教师招聘人员考察资格的通知》。2016年1月21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作出淮府复决(2015)31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淮南市教育局作出的《关于考生段盼盼投诉大通区教育局的答复》,责令淮南市教育局督促大通区教育局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依法调查处理,重新判定考察结果。原告认为两被告上述行政行为均违法,应当撤销,于2016年2月14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淮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淮府复决(2015)31号行政复议决定;2、依法撤销淮南市教育局作出的《关于考生段盼盼投诉大通区教育局的答复》,判决淮南市教育局责令大通区教育局撤销《关于取消段盼盼2015年淮南市中小学教师招聘人员考察资格的通知》,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另查明: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厅皖教秘师(2015)28号《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的通知》规定,资格复审工作由各市、县(市、区)教育、人社部门具体负责。淮南市教育局教秘人(2015)243号《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度淮南市公开招聘中小学新任教师和市教育局所属部分学校公考招聘硕士研究生体检合格人员考察工作的通知》规定,本次考察工作由市教育局和市人社局统一组织,县(区)教育局负责所属学校招聘人员的考察工作。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三个行政行为:一是大通区教育局作出的取消原告考察资格的行为;二是淮南市教育局针对段盼盼的投诉所做的答复行为;三是淮南市人民政府的复议行为。关于第一个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是大通区教育局,本案被告淮南市教育局作为上级主管机关对大通区教育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虽具有指导和监督的职责,但该监督职责的履行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以法定的形式进行。原告要求被告责令淮南市大通区教育局撤销其作出的《关于取消段盼盼2015年淮南市中小学教师招聘人员考察资格的通知》,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诉请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第二个行政行为系被告根据原告的投诉,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后给原告出具的投诉处理答复。该答复表明被告已责成大通区教育局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在充分尊重事实基础上判定考察结果。被告的答复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段盼盼不服该答复,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淮南市人民政府作出淮府复决(2015)31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淮南市教育局作出的《关于考生段盼盼投诉大通区教育局的答复》,责令淮南市教育局督促大通区教育局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依法调查处理,重新判定考察结果。该复议决定���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段盼盼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段盼盼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于法无据。一、取消上诉人考察资格的行政主体是淮南市教育局,不是大通区教育局。根据淮南市教育局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度淮南市公开招聘中小学新任教师和市教育局所属部分学校公开招聘硕士研究生体检合格人员考察工作的通知》(教秘人[2015]243号)第3条的规定,2015年淮南市的相关教师招聘考察工作由淮南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大通教育局对上诉人作出的《关于取消段盼盼2015年淮南市中小学教师招聘人员考察资格的通知》,实际上受淮南市教育局的委托作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淮南市教育局承担��二、淮南市教育局作出的《关于考生段盼盼投诉大通区教育局的答复》属行政不作为,淮南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淮南市教育局的上述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不服淮南市教育局委托大通区教育局作出的《关于取消段盼盼2015年淮南市中小学教师招聘人员考察资格的通知》,向淮南市教育局陈述、申辩,淮南市教育局没有主动进一步调查了解,而是推诿到大通区教育局,其作出的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淮南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却维持了淮南市教育局的不作为行为,显属违法。三、上诉人没有瞒报行为,更没违反诚信原则。上诉人于2015年4月28日同固镇县高湖小学协商解除了《聘用合同》,之后,上诉人处于无工作状态。上诉人于2015年6月报名应聘时,以无工作人员身份应聘,不存在瞒报的问题。本案上诉人报考的岗位对工作经验并未作特别要求,况且上诉��在网上报名时,工作经历不是必填项目,上诉人没有故意隐瞒工作经历。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淮南市教育局答辩称:一、被答辩人认为淮南市教育局与大通区教育局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于法无据。淮南市教育局与大通区教育局各自是独立的法人机构,二者之间无行政隶属关系,仅存在业务指导和业务管理关系。依据教秘人[2015]243号文的规定,对被答辩人进行考察是大通区教育局的行政职责。二、答辩人已对被答辩人的信访(投诉)进行答复,不存在行政不作为。2015年9月30日,答辩人收到被答辩人的投诉后,于2015年10月12日对段盼盼作出书面答复。并多次与大通区教育局进行沟通,要求大通区教育局针对段盼盼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在充分尊重事实基础上判定考���结果。三、段盼盼反映问题的认定权限在大通区教育局,答辩人无权责成大通区教育局撤销《关于取消段盼盼2015年淮南市中小学教师招聘人员考察资格的通知》。四、被答辩人诉讼请求不复存在,应依法驳回其起诉。淮南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答辩人已根据要求,责令大通区教育局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依法调查处理,重新判定考察结果。大通区教育局也对段盼盼的招聘录用资格再次调查,并出具书面意见。故段盼盼的诉讼请求已不复存在。五、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淮南市人民政府答辩称:一、答辩人作出的复议决定,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淮南市教育局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主要证据及依据有:1、淮南市大通区教育局《关于取消段盼盼2015淮南市中小学教师招聘人员的资格通知》。2、安徽省中小学教育招聘考试报名信息表,及2015年淮南中小学教师招聘人员考察情况表。3、2015淮南市中小学新任教师专业测试资格复审表。4、固镇县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及解除合同申请审批表。5、投诉信及关于考生投诉大通区教育局的答复。6、关于对段盼盼考察结果进行重新判定的通知及大通区教育局关于段盼盼2015年淮南市中小学教师招聘录用资格再调查报告。7、皖教秘师[2015]28号文件。8、教秘人[2015]243号文件。9、《安徽省信访条例》第2条、第45条。淮南市人民政府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主要证据及依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3、淮南市教育局行政复议答辩书。4、淮南市教育局提交的证据材料。5、行政复议决定书。6��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回证。7、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段盼盼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2、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3、解除聘用合同的证明书。上列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认证正确,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一、取消上诉人考察资格的行政主体是淮南市教育局,还是大通区教育局;二、淮南市教育局针对上诉人投诉,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形。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一、关于取消上诉人考察资格的行政主体是淮南市教育局,还是大通区教育局的问题。根据淮南市教育局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度淮南市公开招聘中小学新任教师和市教育局所属部分学校公开招聘硕士研究生体检合格人员考察工作的通知》(教秘人[2015]243号)第3条规定:“本次考察工作由市教育局和市人社局统一组织,县(区)教育局负责所属学校招聘人员的考察工作,市属学校负责本校招聘人员的考察工作。……”本案中,上诉人报考的学校是大通区古堆小学,依据上述规定,应由大通区教育局负责对段盼盼进行考察。大通区教育局在对段盼盼的相关情况进行考察后,认为段盼盼在报考时隐瞒工作经历,属于瞒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缺乏诚信,作出《关于取消段盼盼2015年淮南市中小学教师招聘人员考察资格的通知》,该行政行为的主体显然是大通区教育局。上诉人认为取消上诉人考察资格的行政主体是淮南市教育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二、关于淮南市教育局针对上诉人投诉,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的问题。因段盼盼不服大通区教育局作出的《关于取消段盼盼2015年淮南市中小学教师招聘人员考察资格的通知》,向淮南市教育局投诉。针对段盼盼的投诉,淮南市教育局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关于考生段盼盼投诉大通区教育局的答复》,并责成大通区教育局审慎对待段盼盼所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材料,在充分尊重事实依据的基础上判定考察结果。上述情况说明,针对段盼盼的投诉,淮南市教育局已经履行了职责,段盼盼认为淮南市教育局针对上诉人的投诉,存在行政不作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淮南市人民政府作出淮府复决(2015)3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淮南市教育局作出的《关于考生段盼盼投诉大通区教育局的答复》,责令淮南市教育局督促大通区教育局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依法调查处理,重新判定考察结果,认定事实清��,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承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段盼盼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德玉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刘富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汪絮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