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桦甸市林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范桂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林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范桂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2民初1589号原告:桦甸市林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张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向群,该公司职员。被告:范桂香,其他情况不详(缺席)。原告桦甸市林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园公司)与被告范桂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向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桂香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范桂香给付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费472元;2.由范桂香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范桂香系桦甸市碧水蓝湾小区10号楼3单元501室业主,购房时间是2009年1月9日,房屋建筑面积56.23平方米。2015年1月1日开始欠费,物业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0.7元,物业费计算方法是:物业费÷365天×欠费天数(365天)=应交费用。林园公司多次向范桂香索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范桂香未作答辩。本院认为:范桂香未参加庭审,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对林园公司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林园公司与范桂香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林园公司履行了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范桂香应承担给付物业费���责任,故林园公司要求范桂香给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林园公司主张的物业费低于范桂香应承担的数额,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准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桂香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桦甸市林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4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范桂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刚代理审判员 于福超代理审判员 王红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