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民终2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霍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霍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20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霍某,女,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霍某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审原告霍某于2016年1月11日向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豫0883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霍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霍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霍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霍某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霍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凯审 判 员 董翠果代审判员 金 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钟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