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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终2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霍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霍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20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霍某,女,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霍某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审原告霍某于2016年1月11日向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豫0883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霍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霍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霍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霍某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霍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凯审 判 员  董翠果代审判员  金 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钟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