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11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11民初1762号原告李某,男,199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何某,女,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李某与何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杨文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甜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