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81民初3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庄华与李金东、李小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华,李金东,李小娟,李再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1民初3738号原告:庄华,个体户。被告:李金东,个体户。被告:李小娟,个体户。被告:李再平(李在平),新沂市八一实验学校退休教师。原告庄华与被告李金东、李小娟、李再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华、被告李金东、李再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小娟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原告庄华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苏0381民初4248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李金东所有的车牌号为苏C×××××及苏C×××××汽车各一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庄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5000元(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21日,按月利率2%计算)。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2日,被告李金东因经营啤酒生意向原告庄华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2.5%。现原告向被告催要剩余借款本息,被告拖欠不还,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李金东辩称:我与被告李小娟系夫妻关系。借款属实,是用于偿还他人的。被告李小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李再平辩称:我给被告李金东担保的,但是该笔借款是之前发生的,且被告李金东有财产,故不应该由我来偿还借款。经审理查明:被告李金东与李小娟系夫妻关系。2016年4月22日,被告李金东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庄华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2.5%,随要随还,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李再平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有偿还借款本息,引发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庄华,被告李金东、李再平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据一张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李金东向原告庄华借款,双方因此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现要求被告李金东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率计算标准没有超出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应当扣除超出计算标准的部分1000元。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未举证证明涉案借款为被告李金东个人债务或两被告实行约定财产制且原告知情,故应依法推定为其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小娟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李再平自愿为被告李金东向原告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字,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现原告要求被告李再平承担担保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金东、李小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庄华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4000元。二、被告李再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还款后,有权向被告李金东、李小娟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107.5元,由被告李金东、李小娟、李再平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三被告负担的部分由其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肖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