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7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刘殿福与钟明华、赵玉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殿福,钟明华,赵玉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7执72-3号申请执行人刘殿福,男,195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碾子山区龙丰村农民。被执行人钟明华,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碾子山区丰荣村农民。被执行人赵玉富,男,195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碾子山区木材加工厂业主。本院在执行刘殿福与钟明华、赵玉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刘殿福与钟明华达成执行和解,钟明华一次性给付刘殿福人民币9415.7元,放弃剩余部分赔偿款,申请执行费用74元由钟明华负担。现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碾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玉泉审判员 王长友审判员 纪振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哲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