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8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8951号原告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东胜区。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刘某,现住鄂尔多斯市。原告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乔恒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