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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4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党文与胡富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文,胡富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4执2号申请执行人党文,男。被执行人胡富永(又名胡思贤),男。本院在执行党文与胡富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15)合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胡富永归还党文借款本金1.3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被执行人胡富永自动履行了3000元;经查被执行人胡富永无存款、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暂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齐志航审判员  罗耀军审判员  杨强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文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