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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林茜迪、李新桃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林茜迪,李新桃,林茜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5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林茜迪被执行人:李新桃被执行人林茜英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林茜迪、李新桃、林茜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商初字第8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经四查,两被执行人在外地,其中一个被执行人室军官,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商初字第86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其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凤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