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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王梓涵王玉龙蒋金芳与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梓涵,王玉龙,蒋金芳,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365号申请执行人王梓涵,男。申请执行人王玉龙,男。申请执行人蒋金芳,女。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物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7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未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103执3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荆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