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91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周意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698号被执行人:周意风。被执行人周意风危险驾驶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391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立案信访局移送该案,要求对被执行人周意风处罚金4000元。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4000元。被执行人周意风前现已将罚金4000元交至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罚金4000元的部分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