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玉琴与胡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琴,胡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5民初1791号原告:李玉琴,女,1995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被告:胡辉,男,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原告李玉琴与被告胡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辉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玉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0000元,利息2400元(按月利率2%计算,暂算至2016年5月30日,以后利息算至本息还清止),共计22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李玉琴变更对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胡辉向其支付自2016年5月4日至欠款清偿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0000元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8月30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11月30日前。逾期后,被告一直借故推拖不还。胡辉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份,李玉琴与胡辉在浙江省杭州市务工期间,胡辉因做生意急需用钱,于2015年8月30日向李玉琴借款2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书面约定于2015年11月30日前全部还清,但没书面约定利息及利率。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申请本院调取的被告户籍证明、胡辉出具的欠条原件、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胡辉向李玉琴借款20000元的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胡辉没有在约定期限内清偿,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对李玉琴要求胡辉清偿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二人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李玉琴向胡辉主张自资金占用期间(即起诉之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应将其主张的“月利率2%”调整为“年利率6%”。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玉琴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6年5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本随息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由李玉琴负担36元,胡辉负担324元;公告费200元,由胡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金瑞审 判 员 马万强人民陪审员 刘丙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立伟附(2016)皖1225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特别告知事项一、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本判决生效后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视为放弃权利;二、义务人如果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将款汇入或存入法院账户,并请通知主审法官。开户名: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阜南县支行;账号:13×××47;主审法官:董金瑞,办公电话0558-672****。通讯地址:皖阜南县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邮政编码:236300。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