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1执7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喜坤与不和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喜坤,布和巴特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746-1号申请执行人:张喜坤,男,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布和巴特尔,男,蒙古族,职工。申请人张喜坤与布和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阿鲁民初字第68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布和巴特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布和巴特尔履行(2015)阿鲁民初字第68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布和巴特尔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布和巴特尔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布和巴特尔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支行的存款人民币559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哈斯巴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志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