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26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王立英诉张京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英,张京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6598号原告:王立英,女,住北京市通州区,身份证号×××。被告:张京珍,女,住北京市通州区,身份证号×××。原告王立英与被告张京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王立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立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英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减半收取计三十八元,由原告王立英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素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学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