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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26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王立英诉张京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英,张京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6598号原告:王立英,女,住北京市通州区,身份证号×××。被告:张京珍,女,住北京市通州区,身份证号×××。原告王立英与被告张京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王立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立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英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减半收取计三十八元,由原告王立英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素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学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