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民初6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杨德蓉与王明芬,周曼丽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蓉,周曼丽,王明芬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6262号原告杨德蓉,女,汉族,1956年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周曼丽,女,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碚峡路222号三单元3-1。被告王明芬,女,汉族,1932年1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蓉诉被告周曼丽、王明芬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蓉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德蓉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德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371元,由杨德蓉负担。审判员 卫珊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