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河南峥辉典当有限公司与洛阳万山湖旅游有限公司、陈建林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峥辉典当有限公司,洛阳万山湖旅游有限公司,陈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执85-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峥辉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法定代表人:陈建民,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洛阳万山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法定代表人:陈建林,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建林,。申请执行人河南峥辉典当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仲裁字(2016)3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洛阳万山湖旅游有限公司、陈建林典当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2016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洛阳万山湖旅游有限公司、陈建林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河南峥辉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万山湖旅游有限公司、陈建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履行11万元。本案在执行中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景区内的电瓶车,因电瓶车使用的特殊性,不便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洛阳万山湖旅游有限公司、陈建林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峥辉典当有限公司2016年8月2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豫03执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俊江审 判 员 张 钊审 判 员 张建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郭一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