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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2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付某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22刑初10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甲,男,1990年2月10日生,吉林省通榆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通榆县。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月19日由通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6日被沈阳市沈北新区分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6日由通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洮南市看守所。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6月13日以通检公诉刑诉(201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甲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付某甲以交钱即可不经考试办理驾照为由,骗取瞻榆镇居民李某甲人民币4400元,所骗钱款被其挥霍;2、2013年,被告人付某甲以交钱即可不经考试办理驾照为由,骗取双岗镇居民王某甲人民币9600元,所骗钱款被其挥霍;3、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付某甲以交钱即可不经考试办理驾照为由,骗取新发乡居民吴某甲人民币5900元,所骗钱款被其挥霍;4、2013至2015年,被告人付某甲以交钱即可不经考试办理驾照为由,骗取新发乡居民吴某乙人民币4200元,所骗钱款被其挥霍;5、2013至2014年,被告人付某甲以交钱即可不经考试办理驾照为由,骗取团结乡居民郭某甲人民币7850元,所骗钱款被其挥霍;6、2014年,被告人付某甲以交钱即可不经考试办理驾照为由,骗取团结乡居民张某甲人民币3200元,所骗钱款被其挥霍;7、2013年,被告人付某甲以交钱即可不经考试办理驾照为由,骗取团结乡居民刘永军人民币6350元,所骗钱款被其挥霍;8、2012至2013年,被告人付某甲以交钱即可不经考试办理驾照为由,骗取新发乡居民韩某甲人民币5900元,所骗钱款被其挥霍;9、2014年,被告人付某甲以交钱即可不经考试办理驾照为由,骗取团结乡居民周某甲人民币1200元,所骗钱款被其挥霍;10、2013至2014年,被告人付某甲以交钱即可不经考试办理驾照为由,骗取新发乡居民胥某甲人民币1200元,所骗钱款被其挥霍;11、2013年,被告人付某甲以交钱即可不经考试办理驾照为由,骗取同发乡居民王某甲人民币3800元,所骗钱款被其挥霍;12、2013年,被告人付某甲以交钱即可不经考试办理驾照为由,骗取开通镇居民王某丙人民币2800元,所骗钱款被其挥霍。13、2013年,被告人付某甲以交钱即可不经考试办理驾照为由,骗取团结乡居民王某丁人民币3650元,所骗钱款被其挥霍。14、2014年,被告人付某甲以交钱即可不经考试办理驾照为由,骗取新发乡居民周某人民币7000元,所骗钱款被其挥霍。15、2013年,被告人付某甲以交钱即可不经考试办理驾照为由,骗取瞻榆镇居民王某戊人民币5600元,所骗钱款被其挥霍。16、2014年,被告人付某甲以交钱即可不经考试办理驾照为由,骗取团结乡居民吕某人民币3000元,所骗钱款被其挥霍。17、2012年,被告人付某甲以交钱即可不经考试办理驾照为由,骗取公主岭市居杨某人民币8000元,所骗钱款被其挥霍。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白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材料、收据、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公民户籍信息证明;2、证人李某、付某甲、刘某甲、张谋、付某、王某己、夏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王某甲、吴某甲、吴某乙、郭某甲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并认为,被告人付某甲以以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付某甲以交钱即可不经考试办理驾照为由,骗取瞻榆镇居民李某甲人民币4400元,所骗钱款被其挥霍;2、2013年,被告人付某甲以交钱即可不经考试办理驾照为由,骗取双岗镇居民王某甲人民币9600元,所骗钱款被其挥霍;3、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付某甲以交钱即可不经考试办理驾照为由,骗取新发乡居民吴某甲人民币4200元,所骗钱款被其挥霍;4、2013至2015年,被告人付某甲以交钱即可不经考试办理驾照为由,骗取新发乡居民吴某乙人民币4200元,所骗钱款被其挥霍;5、2013至2014年,被告人付某甲以交钱即可不经考试办理驾照为由,骗取团结乡居民郭某甲人民币5700元,所骗钱款被其挥霍;6、2014年,被告人付某甲以交钱即可不经考试办理驾照为由,骗取团结乡居民张某甲人民币3200元,所骗钱款被其挥霍;7、2013年,被告人付某甲以交钱即可不经考试办理驾照为由,骗取团结乡居民刘永军人民币4200元,所骗钱款被其挥霍;8、2012至2013年,被告人付某甲以交钱即可不经考试办理驾照为由,骗取新发乡居民韩某甲人民币5500元,所骗钱款被其挥霍;9、2014年,被告人付某甲以交钱即可不经考试办理驾照为由,骗取团结乡居民周某甲人民币1200元,所骗钱款被其挥霍;10、2013至2014年,被告人付某甲以交钱即可不经考试办理驾照为由,骗取新发乡居民胥某甲人民币1200元,所骗钱款被其挥霍;11、2013年,被告人付某甲以交钱即可不经考试办理驾照为由,骗取同发乡居民王某甲人民币3800元,所骗钱款被其挥霍;12、2013年,被告人付某甲以交钱即可不经考试办理驾照为由,骗取开通镇居民王某丙人民币2800元,所骗钱款被其挥霍。13、2013年,被告人付某甲以交钱即可不经考试办理驾照为由,骗取团结乡居民王某丁人民币1600元,所骗钱款被其挥霍。14、2014年,被告人付某甲以交钱即可不经考试办理驾照为由,骗取新发乡居民周某人民币7000元,所骗钱款被其挥霍。15、2013年,被告人付某甲以交钱即可不经考试办理驾照为由,骗取瞻榆镇居民王某戊人民币5600元,所骗钱款被其挥霍。16、2014年,被告人付某甲以交钱即可不经考试办理驾照为由,骗取团结乡居民吕某人民币3000元,所骗钱款被其挥霍。17、2012年,被告人付某甲以交钱即可不经考试办理驾照为由,骗取公主岭市居杨某人民币8000元,所骗钱款被其挥霍。另查明,案发后,付某甲已经全部返还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抓捕经过,证实2016年,其大队接到线索称,在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镇唐轩公馆小区附近,有一名逃犯,犯罪嫌疑人为付某甲,身份证号为22082219900210043X,户籍地为吉林白城市通榆县,2012年4月18日,付某甲以驾校报名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3500元,且后期以同样的方式骗取李某甲人民币10000余元,2016年1月12日,被吉林白城市通榆县公安局瞻榆镇派出所立为网上逃犯。接到线索后,我队立即对犯罪嫌疑人付某甲展开调查,经查,付某甲名下有一辆BYD牌汽车,目前正在唐轩公馆28号楼1-27-3租房,随即,我队组织警力,展开对付某甲的抓捕工作,2016年1月16日12时,在对其进行,将犯罪嫌疑人付某甲抓获。2、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付某甲的自然情况。3、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调查材料,证实被害人李某甲于2011年8月份在白城市宏伟驾校报名考驾驶员,在2012年8月份退办;王某甲于2015年在白城市宏伟驾校报名考驾驶员,驾驶证已办完;吴某甲于2013年3月份在洮南新宇驾校报名,各科考试未通过;吴某乙于2014年4月在洮南市新宇驾校报名,各科考试未通过;韩某甲于2013年7月份在洮南市新宇驾校报名,现驾驶证已办完;王某丁于2015年12月在白城宏伟驾校报名,现驾驶证已办结;郭某甲于2014年1月在白城宏伟驾校报名,2015年7月份已退办;吕某于2012年2月在白城市宏伟驾校报名,各科考试都未过;张某甲于2014年1月份在白城市宏伟驾校报名,现驾驶证已办结;刘永军于2014年11月份在白城市宏伟驾校报名,科目一考试已过,其余未过;周某甲于2014年1月份在白城市宏伟驾校报名,现驾驶证已办结;胥某甲于2014年2月份在宏伟驾校报名,现驾驶证已办结;王某甲于2013年9月份在白城市宏伟驾校报名,现驾驶证已办结;王某丙于2013年11月份在白城市宏伟驾校报名,现驾驶证已办结;王维宇于2014年1月在白城市宏伟驾校报名,科目一考试已过,其余未过;周某于2014年11月在白城市宏伟驾校报名,各科考试均未通过;王某戊经查该人未在任何驾校报名。4、收据,证实被告人付某甲收取李某甲报名费3500元、刘永军3600元、韩某甲2200元、杨佐5000元。5、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证实郭某甲于2014年5月4日给付某甲汇款5000元。6、收据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付某甲已全部返还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是白城市安达驾校的报名接待,李某甲、吴某甲、吴某乙等人并没有在安达驾校报过名。2、证人付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付某甲的父亲,其收取过吴某乙3500元、李某甲3600元的报名费。3、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其2005年开办了宏伟驾校,2013年左右付某甲往其驾校送学员考试,其驾校只收取报名费,其他的由付某甲自己负责。2013年开始考驾驶证比较严格了,其并没有和付某甲说过保过的事,更没有让他收钱。4、证人张谋的证言,证实其帮助付某甲到李某甲家里取过1000元钱,到韩某甲家里取过1000元钱,在瞻榆镇蓝天宾馆附近收过吴某乙1000元钱。5、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刘某甲系夫妻关系,与付某甲是通过办驾驶证认识的,他在通榆招收学员,在其驾校走卷。关于付某甲在宏伟驾校走卷的事是其和付某甲谈的,当时没有说过驾校能保过的事,就是正常考试,也没有收取过其他费用。他送的学员有十多个考过的,但都是正常考试通过的,没有收过保过的钱。6、证人王某己的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末2012年初,在洮南开了一个安达驾校的分校,付某甲往其分校送过一批学员,后来付某甲好像是没有地方给学员练车,他就不干了,他送的那批学员都是其帮着考的试。其没有和付某甲说过保过的事。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2012年4月18日,我看到瞻榆镇车站前一个饭店挂着安达驾校报名处的牌子,便去报名,是付某甲接待的,当时交了3500元钱,付某甲说四五十天就能拿到驾照。十多天后,付某甲让我到白城去体检。五月份,付某甲说要考科目一,我说不会,付晓说交1700元钱保过,交完钱第二天,付某甲说科目一过了。6月份左右,我在付某甲那里练了四五天科目二,后来就一直没信让考试,付某甲一直说等两天。后来6、7月份的时候,付某甲带我和吴某甲、吴某乙、韩某甲去白城安达驾校考科目二,考试点名时我们是最后被点到的,付某甲问我们能不能过,我说路面、坡起什么的都没练,怎么能过。付某甲说,过不去每科补考一次400元,不考的话交1000元保过,后来张谋来我家取了1000元钱。过了四五天,我问付某甲科目二过了没,他说过了,我问科目三什么时候考,他说就这几天,还说科目三要是不想考交500元钱保过,我又给了他500元钱,然后他说再过一个星期考科目四,要是不考,交1000元保过,我说行,驾照快点下来就行,科目四的1000元是张谋到我家去取的。后来我一直问付某甲驾照什么时候来来,他总说过两天,直到2015年4月28日,付某甲说驾照单约能快点,又让我交了200元钱,说6月15日就能下来,结果6月10日的时候就联系不上付某甲了,我知道被骗,就来报警了,我总共被他骗去7900元钱。2、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2013年10月份,我通过我邻居王某甲认识付某甲,我找他办理驾照,他说不用考试直接拿驾驶证也能办,还让我交了9600元钱,交完钱后一直到现在,我的驾驶证也没下来,我给付某甲打过很多次电话,他总说马上就下来了,后来我着急就想让他给我退钱,但是他总说驾驶证肯定能下来,让我再等等。2015年9月份我去驾校查了,驾校那根本没报上名。3、证人吴某甲的证言:2012年7月份,我听说瞻榆的付某甲能办驾驶证,我和我二姐夫台振鹏到他家开的饭店,饭店门口处还有一个安达驾校报名处的牌子,我问驾驶证的事,付某甲说先交3500元,包括报名费、科目一、九项和遛路,他给我开了一个收据。交完钱十多天,付某甲拉着我和韩某甲去白城体检,体检完让我们回去等着。我在家等了将近一年,这期间我也给付某甲打过电话,他以各种理由推我。2013年6、7月份,付某甲打电话让去考科目一,我和韩某甲都没考过去,付某甲说交1500元找人就能过,我在瞻榆农行给他汇了1500元。2014年5月份,付某甲说科目一过去了,让我去瞻榆练车考科目二,练车时,付某甲说科目二花钱也能过,我就没咋练。过了很长时间,我追付某甲,他说让我们到白城去考科目二,当时有我、吴某乙、韩某甲和李某甲。去安达驾校考试当天,9点多有个人点我们的名,付某甲问我们能不能过去,要是考不过去补考得400元,要是每人交1000元不用考就能过去。我们几个都同意交1000元钱,付某甲就开车把我们拉回来了,原来付某甲欠我1000元,正好顶了。过了十多天,付某甲又给我打电话说科目二过了,还得交科目三和科目四的钱,一共是1500元,交完驾驶证就能下来了。这笔钱我是打卡还给现金也忘了。等到2015年4月份,驾驶证也没下来,打电话追付某甲,他说科目三出了点问题,他又让我们去白城旅店等了一天,拿了四张表让我们签名,说科目三这就过去了。又等了一个多月,付某甲说要是着急再交200元钱,这是科目四约考的钱,交完证就下来了,我又让李某甲帮我垫了200元钱。后来再给付某甲打电话他就关机了。4、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其所述过程与被害人吴某甲所述过程基本一致,证实付某甲骗取其科目一保过钱1500元、科目二保过钱1000元、科目三和科目四保过钱1500元、约考费200元。5、被害人郭某甲的陈述:2013年秋天,我想考驾驶证,于洋说付某甲能办,我就交给他3600元的报名费。2014年5月份,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考科目一,我去考了,也过了。后来付某甲说我在外面打工,剩下的三科交钱就不用考了,他找人都能过去,我说行,他说得5700元,钱给他三个月驾驶证就能下来。我回公主岭后给他汇款5000元,2014年10月份又给他汇款700元。汇完后,我找他要驾驶证,他就以各种理由推我,再后来打电话就不接了。6、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实其在付某甲处报名考驾驶证,交报名费3600元,付某甲骗取其科目二保过钱2000元,科目三保过钱1200元。7、被害人刘永军的陈述,证实其通过于洋在付某甲处报名考驾驶证,交报名费3600元,付某甲说是安达驾校,哪项过不过交钱保过,后收取其科目二保过钱3000元、科目三保过钱1200元。8、被害人韩某甲的陈述,证实其于2012年8月份在付某甲处报名考驾驶证,交报名费2200元,体检后十天左右,付某甲打电话让其交了1300元,说是保九项和遛路的钱。等了一年多,付某甲给其打电话去考科目一,没考过去,付某甲说交1500元钱科目一就不用考了,他找人就能过去,其又汇款给付某甲1500元。2014年5月份,付某甲说科目一过去了,让他到瞻榆练科目二,过了两个多月,他让去白城考试,考试当天就点了一下名,付某甲说去考也考不过,每个人再交1000元保科目过去。这样张谋到其处取了1000元钱。没过几天,付某甲又要了考科目三的500元钱,说交完就不用考了,其又汇款500元给付某甲。过了十多天,付某甲说科目三过了,再交1000元考科目四的钱,其又给付某甲打款1000元,以为这次票就可以下来了,等到2015年4月份,付某甲说科目三没考过去,还得重新考,有点小变动,他又让其和吴某甲等人去白城又考了一次。回来后一个多月,问他票怎么样了,付某甲说着急的话再交200元,他给单独约考科目四。最后他就不接电话了。9、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证实其于2014年9月份的一天,找到付某甲,说想考驾驶证,还交了3600元的报名费,付某甲给其开了一张安达驾校报名费的收据。交完钱一个月左右,付某甲打电话说要到白城宏伟驾校考科目一,过了一段时间又考的科目二,都考过了。到科目三的时候,付某甲问能不能过,说交1200元可以保过,这样其分两次给付某甲1200元钱,之后一直到现在,其也未能联系上付某甲。10、被害人胥某甲的陈述,证实其通过张某甲花3600元钱在付某甲处报的驾校,当时说是安达驾校。报完名不久,付某甲带其和张某甲、吕某去参加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二都是其自己考过的。等到科目三的时候,付某甲打电话说,交700元可以保过,后其将700元钱交给张某甲。2014年9、10月份,去考科目三的时候,付某甲说科目三增项了要交500元钱,这样回家之后其又给了付某甲500元钱。后来给付某甲打电话问票的事,他总说等几天,最后就联系不上他了。2015年6、7月份,其和吕某、张某甲到白城市交警队查询考试记录,知道科目一和科目二都过了,科目三没有过,然后和洪伟驾校联系后,又在该驾校继续参加考试把证考下来了。11、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实2013年秋天,其找到付某甲想考驾照,付某甲说40天就能拿票,如果哪科过不去,交点钱就能过。后其在付某甲处交了3600元报名费。在白城体检后又去白城君安驾校报的名,其也没问是怎么回事。科目一是其自己考过的,科目二的时候因为没时间,付某甲说直接给他拿保过的钱得了,可以直接拿票,科目二是2000元,科目三是1000元,科目四是800元。其同意后在自己饭店将3800元直接给了付某甲。过了很长时间后,其打电话问付某甲驾驶证的事,付某甲说都看见票了,再等几天。又过了一段时间,就联系不上付某甲了,到驾校一查,发现科目二根本没有过。12、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证实其在付某甲处花3200元报名考驾驶证,付某甲给其开具了安达驾校的收据,后又在宏伟驾校报的名,其中科目一其自己考过了。过了两个月左右,付某甲说交2000元,科目二就不用考了,交完钱后,付某甲说科目二已经过去了,现在要考科目三了,交800元钱的话保过,不用去考试,交完这个钱后,就联系不上付某甲了。13、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证实其在付某甲处花3500元报名考驾驶证,付某甲说45天就能拿到驾照。过了半个月左右,付某甲打电话说交1700元科目一和科目二保过,其给了付某甲1600元。关于科目三,付某甲说安达驾校装修,一直拖着,直到2014年6、7月份,付某甲说交4700元钱科目三和科目四就过了,其称家里没钱。2014年11月份的时候,付某甲打电话说给他4000元钱票当时就能下来,其说给付某甲5000元,但是得看见票。付某甲说如果给5000元钱,这回一个月就能拿回来。过了一个多月,其给付某甲打电话,付某甲说要办的话得把钱拿来,一个星期左右就能拿票。最后就联系不上他了。14、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实其通过张某甲在付某甲处花3600元报名考驾驶证。后付某甲在收取其科目的和科目的保过钱5000元、科目三和科目四的保过钱2000元后就联系不到了。15、被害人王某戊的陈述,证实其在付某甲处花3600元报名考驾驶证,后付某甲收取其科目一的保过钱2000元。经其到驾校查询,付某甲并没有给其报上名。16、被害人吕某的陈述,证实其通过张某甲在付某甲处花3600元报名考驾驶证,付某甲收取其科目一的保过钱1800元,科目三的保过钱1200元,后经多次会催促,付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脱,最后联系不上了。17、被害人杨佐的陈述,证实2012年6月份,其给付某甲能打电话能不能不考试直接买个驾驶证,付某甲说花8000元钱科能买,后其分两次给付某甲8000元,后经多次催促,付某甲每次都说快了,一直拖了两年多,最后联系不上了。去年7月份,其又在瞻榆弘信驾校报的名,才知道付某甲连名都没有给上。(四)被告人付某甲供述,证实其在瞻榆镇自家饭店挂了安达驾校的牌子,想多招生,多挣点钱,但是没有任何的手续,在其处报名的学员都领到宏伟驾校报的名,但是以安达驾校的名义开的收据。其和安达驾校王佳悦合作过一年就不合作了,当时送一个学员给500块钱。2013年5月份,其和宏伟驾校合作,往他家送学员,在他家驾校走卷,考试的时候驾校通知其带领学员去考试,后来刘某甲被抓起来了,就不合作了。其在收取报名费时,和学员说两个月驾驶证就能下来,最多不超过半年。实际其没有能力办保过的事,当时是想通过驾校的刘某甲办这事,后来刘某甲也办不了了,其还想从学员那骗些钱,再找别人办去,后来也没找到人,等到2015年5月份的时候,这些学员都追其办驾驶证的事,其就躲到沈阳去了。2012年4、5月份,其收取李某甲保过钱4400元,其中有1000是张谋去取的;2013年10月份,其收取王某甲9600元保过钱,拿完钱后没有去驾校给他报名;2012年7月份,其收取吴某甲保过钱4200元;2013年3月份,其收取吴某乙保过钱4200元;2013年11月左右,其收取郭某甲保过钱5700元;2014年1月份,其收取张某甲保过钱3200元;2013年10月份左右,其收取刘永军保过钱4200元;2012年8月份,其收取韩某甲保过钱5500元;2014年,其收取周某甲保过钱1200元;2013年冬天,其收取胥某甲保过钱1200元;2013年,其收到王某甲保过钱3800元;2014年8月份,其收取王某丙保过钱2800元;2013年8月份,其收取王某丁保过钱1600元;2014年,其收取周某的保过钱7000元;2013年春天,其收取王某戊的保过钱5600元,但没有给王某戊报上名;2014年1月份,其收取吕某保过钱3000元;2012年,其收取杨佐保过钱8000元,但也没给杨佐报上名。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无异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综上,被告人付某甲诈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可认定。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3起、第5起、第7起、第8起、第13起犯罪事实中的犯罪数额,经查,付某甲已为被害人在驾校报名,因此应将报名费用从其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因此将上述几起犯罪事实的犯罪数额分别认定为:4200元;5700元;4200元;5500元;16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为75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诈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付某甲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认定为坦白,并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付某甲全部返还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量刑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6日至2019年1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依法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长 :吴爱军审判员 :董加旭审判员 :王朋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金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