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47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善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善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7565号原告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彤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利,该公司员工。被告孙善构。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善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