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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5民初4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董河江与被告张鑫、张润平、呼和浩特市第九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呼和浩特市第九中学,张某某,张润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5民初4337号原告董某某,男,2001年5月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法定代理人董国珍(系董某某父亲),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邢文武,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和浩特市第九中学,住址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赵子琼,系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张福恒,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98年11月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张润平,男,1974年9月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文献,呼和浩特市“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三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张润平、呼和浩特市第九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董某某法定代理人董国珍负担��审判员  云瑞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雪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