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6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江金章、胡国妹与程健明、幸尧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金章,胡国妹,程健明,幸尧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6137号原告:江金章。原告:胡国妹。被告:程健明。被告:幸尧前。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解放街8号供销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郑钱法。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金章、胡国妹与被告程健明、幸尧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由于二原告不予交诉讼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朱子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美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