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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刑终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石磊犯交通肇事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志宏,孙晶,褚岩,蔡淑侠,薛玉林,李德辉,张凤翠,石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刑终126号原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张志宏,男,汉族,。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晶,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系被害人褚凯之妻。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褚岩,女,汉族,学生,现住同其母孙晶,系被害人褚凯之女。法定代理人孙晶,身份情况同上。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淑侠,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同上,系被害人褚凯之母。以上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鲍淑丽,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玉林,男,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谭希贵,吉林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德辉,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凤翠,女,汉族,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磊,男,满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2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9月25日由松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辩护人闫卫东,吉林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志恒,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泽雨,该单位职员。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石磊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孙晶、褚岩、蔡淑侠、薛玉林、李德辉、张凤翠等诉张志宏、石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赔偿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石磊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原审判决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张志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志宏、被上诉人石磊及其辩护人、被上诉人孙晶、褚岩、蔡淑侠的委托代理人鲍淑丽、被上诉人薛玉林的委托代理人谭希贵、被上诉人李德辉、张凤翠、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刑初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民事部分;二、发回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宜兵审判员  孙 丽审判员  陈鸿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国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