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0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陈锦君与陈林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锦君,陈林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10490号原告:陈锦君。被告:陈林群。原告陈锦君为与被告陈林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陈林群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0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锦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林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认定:2014年10月15日,被告陈林群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陈锦君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至2014年11月13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原告于同日现金交付。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本付息,原告催讨无果,诉至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林群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锦君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0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陈林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范 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蕴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