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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9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韩杰与尤俊杰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杰,尤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113号申请执行人韩杰,男,汉族。被执行人尤俊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杰与被执行人尤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尤俊杰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尤俊杰归还申请执行人韩杰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尤俊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尤俊杰工资账户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姜学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员 运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