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002民初11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邓国碧诉被告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国碧,邱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民初1173号之一原告邓国碧,女,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邱勇,女,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国碧诉被告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国碧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国碧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国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邓国碧负担。审判长 廖 胜审判员 邓镇兵陪审员 黎 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颜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