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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3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李伟家与王国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家,王国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3005号原告:李伟家。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传斌。被告:王国业。原告李伟家与被告王国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因被告王国业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家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伟家负担。审判员  台君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继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