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3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李伟家与王国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家,王国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3005号原告:李伟家。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传斌。被告:王国业。原告李伟家与被告王国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因被告王国业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家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伟家负担。审判员 台君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继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