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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52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普天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得斯威供应链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52016号原告:上海普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顺通路XXX号XXX楼XXX室。法定代表人:李福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静,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得斯威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业盛路XXX号XXX号仓库附属办公楼第三层。法定代表人:曹滨惠。原告上海普天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得斯威供应链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普天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上海普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普天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27元,减半收取计2,363.50元,由原告上海普天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仁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燕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