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20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冯月娜与刘斯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月娜,刘斯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民初20058号原告冯月娜,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被告刘斯炜,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职业不详。原告冯月娜与被告刘斯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张昂独任审理,于2016年8月16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月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斯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冯月娜起诉称:2014年2月22日,被告刘斯炜从原告处借款3万元,承诺2015年2月21日偿还,但一直未予偿还。故冯月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刘斯炜偿还欠款3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冯月娜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借条,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刘斯炜向原告冯月娜借款3万元。被告刘斯炜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庭审质证,结合原告冯月娜当庭陈述,其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有效证据形式要求,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冯月娜的陈述及上述认证查明: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14年2月22日,被告刘斯炜向原告冯月娜借款现金3万元,后来向原告冯月娜补写了借条一张,载明:“今2014年2月22日刘斯炜向冯月娜借款叁万元整(¥30000)于2015年2月21日前还清。刘斯炜,×××”,借款人处有被告刘斯炜的签名及手印。上述事实,有冯月娜提交的证据及其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刘斯炜向原告冯月娜借款并出具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成立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刘斯炜应当按照借条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还款期限届满,被告刘斯炜仍未返还冯月娜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冯月娜要求被告刘斯炜偿还欠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斯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冯月娜借款三万元。如果被告刘斯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被告刘斯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昂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晓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