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9民初3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田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3031号原告:田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吴玉婷,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冯某,农民。原告田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2016年8月22日14时30分,原告田某、被告冯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本院认为,因原告田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田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马宏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学超 来源: